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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宴夜曲

【老生常谈】谈谈我家老人的极端思维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6-19 06: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朋友圈主要是小孩的父母转发的,主因是因为他们是潜在的受害者,自然会想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导致想把把潜在的罪犯彻底灭杀。但是这些都是没有一点理性的东西。
首先,问一句可能么?人贩子量刑可能直接到死刑么?想想就知道。
第二,问题的根源。世间事都有其原因,只有找到其根源才能根治。那么拐卖儿童的根源呢?我本身没有做过调查,看到微信上一些东西,所以以下仅是猜测。第一类是拐到农村里给没有生育能力的人,这类可以说仇恨度比较低,而且这类根源起码我想不到办法根除,先略过。第二类就是最吸引仇恨的,拐给一个乞丐团伙,什么挖眼啦,打成残疾啦,等等再分配去乞讨。这里就有个明显的利益链条啦,只打击拐卖者永远无法切断这根链条的。资本论关于为了利益会干的事情是什么说的很清楚了。然后就没有然后了,确实挺无解的,想毒品,死刑不照样有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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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能判死刑,这个有人列出过法律条文,最低也得蹲个三到五年,关于根源,这个无解,牵扯的利益链太多太杂,比惩罚更好的办法,抓现行犯,捣毁窝点,从破案率上下手,再者就是改善福利院的相关政策了  发表于 2015-6-20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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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07: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飞越无尽暗空 于 2015-6-19 07:52 编辑

有需求才有供给,只消灭供给者是没有意义的,应该将那些接收被拐卖儿童的村子一起摧毁。

话说回来……我的家里人基本上是连一点自己的想法都没有的随声附合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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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肩,你也辛苦了  发表于 2015-6-2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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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0: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tsuneharuka 于 2015-6-19 21:48 编辑
余命无几多 发表于 2015-6-19 01:12
很明显是没有理解从“严”执法和从“重”执法的区别
秦朝犯个事就杀,二世而亡;武则天任用酷吏,狄仁杰差 ...

    我同意,历史的经验教训证明人治和刑治(注意哦,是“刑治”不是“法治”)都是靠不住的。能靠得住的只有法治。

    因为法超越人,所以法能规范人(也能制裁人,但制裁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也因为法是超越人的存在,所以法不能有感情,不能因为受害者是自己儿子就从重从快,也不能因为受害者是总理儿子就刑上加刑。

    而我们现在对“法”和“法治”的理解仍然是浅薄的,这可以从对犯罪者动用私刑(比如,游街示众)之类的看出。很多时候,我们(舆论)并不把犯罪者当人看,不但极尽羞辱咒骂之能事,往往还要赶尽杀绝。因为非如此就无法体现自身的道德优越感。

    这是需要警惕的,因为在缺乏科学理性(思想)和实践理性(法治)的情况下,“良民”也很容易变成“暴民”(比如,人肉搜索)。

    而中国的法制建设之所以任重道远都是因为两千年帝国统治和伦理治国留下的遗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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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只要人想法不變,"法"也會變成罪犯。如某個少女因"給男人強奸不成"而....不想說了。  发表于 2015-6-19 21:45
这哪里是永垂不朽啊,明明是一锤就朽......  发表于 2015-6-1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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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0:54: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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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4: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量刑重点是重在预防,轻在惩戒。现在惩戒太轻了所以引发了不满。
死刑应该是不行,在下也没想到什么其他的好办法...

ps:强奸罪应该阉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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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伦的问题刑法一直不好解决啊  发表于 2015-6-20 12:20
国外有搞过化学阉割,不过由于没有消除人的性欲,结果来了一大堆副作用,这东西到底要怎么实施才合理,一直没有一个折中的办法,预防这个还得看父母自身了,不要光顾着聊天,随时注意孩子的位置  发表于 2015-6-20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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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6: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内容转载自知乎]我还是比较认同这种观点的。
昨日,社交媒体圈被一则人估客一律判死的帖子刷爆了。我不是那种愿意泡在各类社交媒体上的人,但也感触感染到了这侧帖子的庞大威力以及环绕这则帖子所引爆的群情激奋和狂热的情感。比来一些日子,媒体、大 V 甚至警界也都在转发一个“你是否撑持对罪过严重的人估客判处死刑”的查询拜访,成果不消猜,大部门人撑持对罪过严重的人估客判处死刑。随之,环绕人估客是否需要加重科罚,在社交媒体也激发了普遍的争吵。网上的一些否决声音和一些对峙拔除死刑的文章遭到了网民们的漫骂式留言。其实,自本年 3 月份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呼吁对罪过严重的人估客应该判死刑 时,就引起过网民们的热议。那时,国内一家网站进行了一项查询拜访,成果显示 7 成网民撑持陈士渠的概念。撑持者认为,造成人估客犯罪过为仿照照旧跋扈獗的主要原因是对人估客处置太轻。但否决者认为,死刑治不了人估客,而且,这也与全球削减和拔除死刑的大趋向纷歧致。其实,非论是此前的争论,仍是此轮口舌,细心阐发,撑持者和否决者之间的鸿沟其实并不存在,因为两边并没有在统一个会商的坐标系中。不难看出,大部门撑持者的选择倾向是基于情感。在这一点上,我也对人估客恨入骨髓,为解一时之恨,我也会不由自立撑持对人估客施行酷刑峻法,尤其是在我有了孩子今后,常常看到相关的新闻,这种情感会加倍强化,甚至不克不及对峙看完比来一些有关此类主题的电影。但在争论的另一端,一些法学家和死刑拔除者们的起点更多是基于法理和社会治理。站在后者的角度,我会摒弃本身的情感。如许的后果,可能也会引来无数的拍砖。但对于公共会商来说,情感化老是无益的。18 世纪的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贝卡利亚早就注重到了存在于群众身上的一些不良情感。这位最早提出拔除死刑的法学家说,在大部门人眼中,死刑已酿成了一种表演,并且,某些人对它怀有一种忿忿不服的同情感。占有群众思惟的,首要是这两种豪情,而不是法令所但愿唤起的那种健康的害怕感。在《论犯罪与科罚》一书中,他死力主张拔除死刑,从此揭开了拔除死刑和存置死刑绵亘 200 多年的大论战。他说,滥施死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办理体系体例中,死刑是否真正的有益和公道。他结尾认为,用死刑来证实法令的严重是没有益处的,汗青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加害社会的人们改变主张。贝卡利亚之后,很多法学家和思惟家也否决死刑,此中也包罗马克思,他说,“汗青和统计科学很是清晰地证实,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极刑犯之后当即发生的。”死刑存废论战直接影响了列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进而鞭策了世界规模内的科罚鼎新活动。进入 20 世纪以来,活着界规模内,拔除死刑活动成燎原之势。1966 年,结合国《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公约》第 6 条强调,在未拔除死刑的国度,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过”的人判处死刑。1989 年,结合国又经由过程了《结合国拔除死刑公约》(第二选择议定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纳一切办法在管辖规模内拔除死刑。在很长一段时候的司法实践中,中国存在死刑侧重、生刑偏轻等问题。直到 2011 年,中国刑法中划定的死刑罪名达到 68 个。死刑存废的争论对中国也发生了很大影响,并导致最高法院在 2007 年收回在 1980 年授权给省级高院的死刑核准权。此后,中国的司法实践起头向着“少杀慎杀”的标的目的迈进, 并在 2011 年打消了包罗私运文物罪、私运珍贵金属罪、单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在内的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无疑是庞大的司法前进。这背后,其实还涉及到更深条理的社会治理问题。贝卡利亚在研究死刑存废时,已经明白把本身的研究框定在了“一个组织优良的办理体系体例中”。他认为,在如许一个办理体系体例下,死刑是不需要的。所以,我们必需思虑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为啥每年有那么多孩子被拐卖,人估客如斯跋扈獗?死刑撑持者们会说,仍是科罚太薄弱虚弱了。我也认可,死刑在必然水平上会对犯罪起到威慑感化。事实上,按照中国的刑法,拐卖妇女、儿童情节出格严重的,可判死刑。比来的案例是本年年头被执行死刑的蓝树山,他拐卖了 34 名儿童,于本年初被执行死刑。我也理解,此轮争论中,死刑撑持者们更多但愿加大死刑判例,多杀几小我估客。这显然这并不克不及“治本”,且会导致枉法和司法不公的风险,正如 1980 年月初期的“严打”。再回到贝卡利亚所强调的“一个组织优良的办理体系体例”上,问题背后其实是若何构建一个有用的社会办理体系体例问题。具体到儿童拐卖问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诸如事前的社会预防系统、过后的追踪收集以及有用的信息收集和整个社会系统的快速运转等等。毫无疑问,国度的本能机能不仅在于酷刑峻法,更首要在于治理能力。以官员贪腐为例,在一个相对成熟的法治社会,因为国度治理程度和风险提防能力比力高,官员贪腐的机遇很少,即使贪腐发生了也会很快被发现并受到司法审讯,不会比及这位官员贪腐到令人惊心动魄的境界再杀失落。完全可以这么说,一个国度若死刑过多,申明社会治理能力欠缺、社会组织运转不畅。而国度司法和社会治理若是崇尚科罚至上主义,过度倚重死刑的威慑效应,成果可能会更糟糕,即这可能会让整个社会患上“死刑依靠症”,轻忽社会办理和风险提防的感化,转移人们对监视系统扶植的注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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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6: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这种容易起分歧的事。我跟家里是不会有什么交流的。。反正为了这种一个人有一个人想法的吵架破坏家里和谐才是不值得的(交流多次不通后得到的经验)所以跟家里只需要多说说没有营养的话题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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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21: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皆善則法不存

人存惡剛法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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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善則法不存 =人如果是善良的,法便沒有存在的意義, 人存惡剛法不善 =人如果有惡意的,法便不可能完善無缺。  发表于 2015-6-19 23:46
抱歉,在现实中(两种情况都)很难出现。。。  发表于 2015-6-19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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