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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宴夜曲

【老生常谈】谈谈我家老人的极端思维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6-18 21:38: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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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22: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实说,我是同意人贩子是罪当必诛的这个观点,只不过人贩子几乎都是不要命的了,我更害怕受害人会更加危险罢了,逼紧的人渣什么事都不管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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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是肯定的,我反对的是“不分轻重一律死刑”,不是说不能判死刑  发表于 2015-6-18 23:18
无论怎么样,我就是这么同意了,而且不仅仅是人贩子,还有参与买卖的那些人即使不是同罪也该定罪  发表于 2015-6-18 23:10
而且不提高破案效率与水准的话,不论轻罚重罚,人贩子还是层出不穷,你得先抓到人才能罚,破案率低,关键的案犯抓不到,你罚的再狠也是事后诸葛亮  发表于 2015-6-18 23:04
这就太武断了,没有依据可以说人贩子是不要命的,如果真的不要命,大可不必这么麻烦,还有更多高风险高回报的事情可以去做,只有你订个规矩把人贩子直接逼到绝路上,那人贩子才会100%玩绝的  发表于 2015-6-18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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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22: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军队抓罪犯……这是高炮打蚊子啊
关于量刑嘛,应该让人贩子感到“悔过还有救”,这样才能真正地减少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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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个意思,画一个包围圈,留一个缺口给他看,这样多少还有点救,如果画一个完整的圆,对方会做出什么可就不好说了,至少别让对方做出鱼死网破伤害娃娃的行为  发表于 2015-6-18 23:15
(之後再捉過?)  发表于 2015-6-18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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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23:00: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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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00: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水星 发表于 2015-6-18 22:01
老实说,我是同意人贩子是罪当必诛的这个观点,只不过人贩子几乎都是不要命的了,我更害怕受害人会更加危险 ...

    我觉得吧,我国的立法者在废立死刑的问题上一定经过了深思熟虑。对于人贩,判死刑必定有判死刑的理由;不判死刑必定有不判死刑的理由,只要他们能做到从一而终,有理有据就行。

    当然这些都是废话,我真正的目的是想发图。

    和际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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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  发表于 2015-6-19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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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01: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是没有理解从“严”执法和从“重”执法的区别
秦朝犯个事就杀,二世而亡;武则天任用酷吏,狄仁杰差点没死在来俊臣手里;朱元璋只要官员贪钱不管贪多少一律都砍了,结果儿子被侄子给灭了。历史证明,酷刑是没有用的
不去考虑量刑而是直接一刀切,只注意去惩罚被抓的犯人却不关心如何制止更多犯罪,这就完全不是法治而只是变相依靠情感的“人治”罢了,所以说中国的法制观念普及进程任重而道远啊
极端思想的话,每个人都可能有,很难避免,这和思想形成的个人经历有关,过去有些哲学家像尼采和叔本华对女性的观点(作为一个女权主义者根本忍不了啊
至于自己,很多时候都想通过争论来扭转家长的某些极端的偏见,有时我的意见成功地驳倒了家长,然后他们压根就没有听进去,依旧该是如何还是如何,根本不听我的,即使我有理有据,而他们哑口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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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對,但無用。問題在人,但只看制。  发表于 2015-6-19 21:38
额,不小心记错了,啊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5-6-19 10:46
我只说一句……朱元璋那是自己的孙子被自己的儿子灭了……  发表于 2015-6-19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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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02: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家长啊。。。
我妈很少管这种事情,偶尔提到的话也是态度坚决没想太多的样子
我爸倒总是去关心这类事情,也会从多处搜集情报,所以每当谈到这种事的时候都是我和我爸一起围殴(语言上)我妈www
更老一辈嘛。。。爷爷奶奶都是老顽固,和我妈一样,不会想更多

人贩子什么的是不正确的,但是无论做过什么,夺取一个人的性命始终是不好的。
至于死刑和终身监禁哪个更好。。。我比较倾向于监禁(并非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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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进去捡肥皂  发表于 2015-6-19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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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03:08: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自己基本上对于这类极端问题也就是说说的程度了,总之,法律怎么判根本上是人的主观臆断。与其纠结这些,倒是不如抢在这类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之前争当规则制定者呢。这样无论是自己作为受害者还是凶手都是有利的。嘛总觉得自己好像有点偏激呢!试想如果我们有类似陪审团的制度我还是很乐意参与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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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04: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心情可以理解……
想法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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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04: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ktr 发表于 2015-6-18 20:08
我们自己基本上对于这类极端问题也就是说说的程度了,总之,法律怎么判根本上是人的主观臆断。与其纠结这些 ...

陪审团制度存在于海洋法系国家中,像我国这样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不会出现了,毕竟法典就是准则,,,
大陆法系如何判要依据法典来,给予法官自主的空间并不多,,海洋法国家的法官虽然具有事实上的立法权,但到了今天,基本上只要遵循以前案例的判决便可解决大部分案例,,即使没有先例,受制于各方面因素,想主观臆断还是要先掂量下,,,
所以成为立法者这个想法理论上可行,,,
然而立法是个很麻烦的过程,不仅程序麻烦,要权衡的利益很多,而且你还有很多合作者对手,,,
所以结论是,洗洗睡吧,,,
当然世界上还有混合法系,,你想入陪审团可以去香港努力,,,

(曾经在群里被瑾轩玉吐槽那叫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欧陆法系也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为何我用海洋法,大陆法,,,因为我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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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他给出的称呼是“案例法”和“成文法”,英国就是“案例法”,天朝是“成文法”,也就是你说的大陆法系  发表于 2015-6-20 10:48
我听别人这么形容腐国人审案:开堂了,管事的在抽屉翻记录本,看哪个案例和这次的案件接近,按照以往的处理办法,结合现状去审这次的案子。  发表于 2015-6-20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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